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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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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28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购进以花生壳、玉米芯、三剩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或燃料生产生物质压块、天然气等燃料以及电力、以水果等为原料生产浓缩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抵扣。全市统一扣除标准附后(附件5)。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2018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
  青岛市2017年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统一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全市统一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全市统一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三)全市统一啤酒扣除标准(见附件3)。
  (四)全市统一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4)。
  (五)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5)。
  (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报送资料
  (一)根据《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四、其他事项
  青岛市2017年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下达的扣除标准,对2018年度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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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号公告青岛  发表于 2021-6-29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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