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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14]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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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4]49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14]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14]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财税[2014]49号
  全文有效
  2014-12-10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确定为2.5%。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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