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政策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19日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经研究决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经全面推开,建筑安装业列入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因《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存在着执行上的问题,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经与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做出本公告决定。
二、主要内容
停止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三、执行时间
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因此,本《公告》的执行时间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