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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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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所二[2007]12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6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有奖发票奖金的税务机关负责代扣代缴,同时,向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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