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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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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9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45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4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5-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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