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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税[2005]19号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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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豫财办税[2005]19号
文件名: 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税[2005]19号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5-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5]19号



  河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5]19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有关市(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做几点补充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文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需要重新购进住房的可享受本文件规定的契税优惠政策。
  二、按照政府批准的拆迁范围完成房屋拆迁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向征收机关提供被拆迁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原房产证号码和拆迁补偿款金额的名单。
  三、征收机关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拆迁办提供的名单,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新办的房产证不得变更原房主姓名。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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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税2005,19号  发表于 2021-1-22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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