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9号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9]4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日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予以转发,并对政策贯彻过程中有关事项进行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税业务的有关具体要求。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如按季申请退税金额较大,地方财政难以一次承受的,可向初审财政部门申请按月或者双月退税。
2、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入库级次,由同级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增值税地方部分入市级或者县级国库的,由市级或者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增值税地方部分市级和县级共享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初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复审,财政部驻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终审。
3、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提供财税[2008]157号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交完税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纳税收情况认可表》。
4、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地方退库专用章后,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提交至复审财政机关;纳税人首次申请退税的,初审机关派人到现场查看,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当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复审和终审的财政机关。
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负责终身的财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中央收入退库专用章,办妥有关退税手续。
收入退还书由各市财政部门到河南省专员办领取登记,并妥善保管,此项退税政策取消后,将剩余的收入退还书收回。
二、负责初审的财政机关应定期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财政部驻河南省专员办和财政厅将不定期对退税企业进行检查,核实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对经查实与申报不符的问题,根据文件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政策宣传,认真贯彻此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照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按照政策标准认真把关,严格审核申请退税纳税人条件,避免税收的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