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20
  • Tax100会员 28120
查看: 579|回复: 0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财税政[2018]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7 10:3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8]10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财税政[2018]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8]10号
  全文有效
  2018-7-18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环保局: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之规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所涉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认定,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336号)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具体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其他畜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