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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闽经信投资[2015]777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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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编号: 闽经信投资[2015]777号
文件名: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闽经信投资[2015]777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投资[2015]777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投资[2015]777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10日
  各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有关省属集团(控股)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为做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对照文件中《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2015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针对性地指导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申报。
  二、新申请2016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省经信委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再受理。2016年度以后新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在上一年度的11月1日至11月30日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的要求见《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附件1。
  三、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包括上一年度未发生进口的企业和本年度无进口需求的企业)均应在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将上一年度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时抄报省经信委。
  四、《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及附件可登陆省经信委“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联系人:省经信委投资和规划处 黄 宇 0591-8552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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