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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申请人】
用人单位、失业人员
【实施主体】
区县人力社保局
【管理权限】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认,市人力社保局复核
【设定依据】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所在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凭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失业登记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十七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应当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申请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材料及办理流程】
第一步:用人单位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到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为退工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
第二步:区县人力社保局向用人单位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意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核定表》、《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
第三步:用人单位将《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格审核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分区花名册》送失业人员户籍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同时将《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就业创业证转交失业人员本人(作为失业保险金申领凭证);
第四步: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
第五步: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就业创业证、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到户籍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籍的,到本市居住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申领手续;
第六步:区县社保中心自接到事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待遇。经确认后,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规定时限】
3日内发放失业登记凭证;5个工作日内确认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联系电话】
022-12333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监督】
监督电话:022-23030851
网上举报投诉:www.tj.hrss.gov.cn
来信地址:和平区建设路18号(邮编:3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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