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锦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免征契税的批复
锦地税函[2011]28号
辽宁省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锦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免征契税的批复
锦地税函[2011]28号
全文有效
2011年3月30日
锦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你单位《关于免征契税的申请》收悉。经我局2011年3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批复如下:
你单位属于事业单位,2008年9月购置了古塔区新安里42-73、74、75、76、77号房屋,面积470平方米,金额171.55万元,所购买的房屋用于办公,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之规定,同意免征你单位应纳的契税68620元。
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