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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10〕65号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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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厦地税发〔2010〕65号
文件名: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地税发〔2010〕65号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9-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的实施意见
厦地税发〔2010〕65号

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社保业务“同城通办”的实施意见
  厦地税发〔2010〕65号
  全文有效
  2010-05-04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社保费业务“同城通办”,是以计算机系统为依托,以“一站式服务”为平台,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为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可就近选择任一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社保费业务申办的一项方便缴费人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社保工作会议”上对社保工作提出要“始于纳税人的要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最新要求。为实现这一工作目标,落实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的发展要求,贯彻市局“无过错推定”和减负增效的工作宗旨,提高税费并举、信息服务、集约管理、高效文明的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水平,我局决定推出社保费业务“同城通办”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 、实施社保费业务“同城通办”的时间、地域、对象
  (一)从2010年5月10日起,各区局办税服务厅面向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开放社保费“同城通办”业务。
  (二)直征局、外税分局的办税服务厅,只对全市所有参保单位开放社保费“同城通办”业务。
  (三)考虑到社保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各区局下属办税服务室是否推行社保费“同城通办”业务,由区局根据实际管征情况自行决定。
  二、开展社保费业务“同城通办”的范围
  社保费“同城通办”业务,是指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社保非审批类业务,可以就近选择任一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审批类的社保业务还在所属管征局办理)。具体的社保费业务“同城通办”项目如下:
  (一)单位参停保业务:包括单位的参保、停保、信息变更、重复参保管理、建筑项目参保等各项单位参停保管理;
  (二)个人参停保业务:包括独立个人的参保、停保、信息变更及管征区局的调整等;
  (三)社保年度申报:包括在职人员年度缴费基数申报、独立个人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及退休人员年度基数申报;
  (四)城乡居民参停保管理:包括城乡居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停保及信息变更等。
  各村(居)委会仍只受理本辖区居民的参、停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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