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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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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8 11: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94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7〕120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1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7-1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0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91号)收悉,批复如下:
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是1993年在苏州昆山开发区(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资企业,主要生产、研究、开发、测试汽车子午线轮胎、汽车斜交轮胎等其他橡胶制品。该公司于2004年被江苏省科技厅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子午线轮胎”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版)中“新材料”中“子午线轮胎”技术领域。2006年,该公司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95.9%。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同意正新橡胶(中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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