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营改增”背景下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
“营改增”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直接导致地方主体税种营业税的逐渐消失,而目前规定“营改增”领域的新增值税收入全部归地方的做法又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以弥补营业税消失给地方带来的收入损失,就成为当前财税领域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当然,解决这个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在增值税“一统天下”后,新老增值税的收入全部实行中央与地方共享,并适当提高地方分享比例,但这样做的结局只能是加剧地区之间的增值税返还竞争,干扰市场的资源配置,因此不足取。我国目前的增值税中央、地方共享是以各地实际征收上来的增值税为基数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按75:25比例分成,这样,一个地区征收上来的增值税越多,其按25%的比例留成的数量也就越多。而我国的增值税是在产制、批发和零售多环节征收的,其中在产制(制造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又占大头(2012年其收入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5%),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会通过拉企业到本地投资并缴纳增值税的办法扩大增值税的分享基数,而拉企业的手段之一就是给予其“增值税返还”,即将本地增值税留成收入的一定比例用财政支出的形式返还给企业。在竞争的压力下,地区之间增值税返还的比例不断攀升,这不仅严重干扰了资源配置,而且也大大减少了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财政收入。
对此,国内学术界早就呼吁应对这种增值税分享办法进行改革。通观各国的增值税收入,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或联邦政府独享(例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特别是产制环节的增值税一定要交给中央(联邦)政府。比如,巴西联邦政府在产制环节课征增值税(IPI),而让州政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增值税(ICMS)。也有的国家把增值税作为中央(联邦)与地方的共享税,但共享的办法与我国截然不同,一般是从中央(联邦)政府征收上来的增值税总收入中拿出一定的比例分享给各地方政府(Roy Bahl等,2008)。例如,德国的增值税是联邦与州共享的税种,但地方分享的比例要由联邦政府与各州定期商定,具体的比例要视各州自有税源的大小以及财政收支缺口而定,联邦政府确定给各州的分享比例应能够消除收支差额从而实现财力的横向平衡。这种增值税分享实际上变成了联邦对州财政转移支付的一种形式。此外,澳大利亚的增值税也基本上实行德国的分享办法,即要依据横向财政均等的原则在各地方政府之间分配联邦征收上来的增值税收入。西班牙增值税的共享办法更别具特色:中央政府每年要拿出增值税总收入的35%分配给地方,各地区能够得到多少增值税收入所依据的是消费指数,一个地区消费的规模越大,其从中央政府分得的增值税收入也就越多(Hansjorg和Oliver,2009)。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下一步分税制改革中,不仅不应当提髙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而且还应当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独享税,再采用德国或西班牙的模式把增值税收入的一部分返还给地方。
那么,能不能将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税?目前企业所得税采用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办法,各地征收上来的企业所得税超基数的部分60%归中央、40%归地方。从2012年的统计数字看,在企业所得税总收入中,归中央财政的占到61.4%。如果将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税,收入由地方独享,地方财政无疑会增加一大笔收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营改增”给地方带来的收入损失。但问题是,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资本,而资本是流动性最强的要素,将企业所得税划给地方作为地方税,即使立法权掌握在中央而使地方无权降低税率或实行减免税,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收返还(通过财政支出途径)的形式搞税收竞争,变相压低本地区的税负以吸引各地的企业来本地注册投资,其危害与增值税返还是一样的。
国外分税制理论也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应该成为地方税,而应该由中央(联邦)政府独享(Richard Bird,2011)。不过,在实践中,确有一些国家地方政府也课征企业所得税。例如,在经合组织成员国中,美国、加拿大和瑞士的州政府课征企业所得税;美国、瑞士、德国、卢森堡、葡萄牙、日本和韩国的县市政府也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在地区之间税收竞争的压力下,一国之内地区之间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差异一般不超过10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比重平均为8%左右(参见Hansjorg和Oliver,2009)。另外,还一些国家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中央(联邦)、地方的共享税,如奥地利、捷克、丹麦、芬兰、德国等,但这种共享与增值税一样并不基于各地区实际征收上来在税额,共享的比例往往要由国会立法并作为国家实现地区间横向均衡目标的重要手段(Hansjorg和David,2006)。从我国的情况看,2012年企业所得税已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16%,比经合组织国家的比例高出一倍,如果再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划给地方而地方税收总规模不变,这个比例将上升到41%。显然,下一步在完善地方税体系以及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再打企业所得税的主意。
文章来源:朱青:《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构想》,《财贸经济》2014年第5期。本文发刊日期: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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