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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05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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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19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函〔2002〕105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函〔2002〕105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1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根据实际情况,我区各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使用本通知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新报告表)的期限可延迟到2002年3月1日。二、新报告表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印制并发给扣缴义务人使用,有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也可报送由其用计算机打印的报告表,但格式必须与本通知表样一致且规范、完整、清晰、美观(纸张规格为A4横向)。三、原《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不再按季汇总上报,改为按半年汇总上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各地(州、市)应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下半年汇总表上报区局,上报方式和途径不变。 四、各地可从区局服务器下载新报告表和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表样,文件名分别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表样.XLS”和“××地区(州、市)利息税报告表汇总表表样.XLS”,路径为Local所得税管理处(用local用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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