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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流发[1998]1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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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流发[1998]15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晋地税流发[1998]1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8]1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流发[1998]15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目前执行的《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办法》)一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衔接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矿产品。对于该《办法》未包含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的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执行总局《通知》的同时,我省《办法》继续有效。凡我省《办法》中与总局《通知》不相符或相抵触之处,以总局《通知》为准。总局《通知》不详或未尽事宜,参照我省《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总局统一制定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各地市印制,从1998年7月1日起启用。我省制定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底。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各地要视同发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有关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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