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的税法【2003】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支持地震灾区重建家园,现对纳税人向地震灾区捐赠的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
二、税务机关依据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