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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6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吕氏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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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080002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3]6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3]67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吕氏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吕氏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3]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征 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 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200311日后确实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中介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税法要求采取一户一核定的方式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报经地、州、市级地税局审批后执行,不得按全行业统一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对当年核定征收个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中介机构情况(表样附后),请于次年2月底前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二、 200311日以前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中介机构,各地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进行核定。对这一部分个人独资、合伙中介机构2002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请于531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本通知自 2003 1 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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