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四字{1999}010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利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博州地税业字{1999}第6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股份制企业职工个人股金分红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派发红利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希望你局接此文后,积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股份制企业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照章计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