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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9}01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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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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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80003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9}01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9}018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0-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9}0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1号

附件 新建 Microsoft Word 文档 (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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