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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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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0-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地、市国税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4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在全省推行IC卡发票管理系统的通知》,省局已以晋国税征收(1998)19号文下发各地执行在案。考虑到印制“山西省XX县(市)销售发票专用收据”时套印各县(市)发票监制章 有很多的不便,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各地、市可以制作“山西省XX地区(市)发票监制章 ”,统一套印“山西省XX县(市)销售发票专用收据”,请各地接到通知后到省局办理制作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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