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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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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270001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8}028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02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0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8}016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对雇员和非雇员的概念理解有差异,造成在选择应税项目上的不一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保险企业营销员雇员和非雇员界定如下:
  一、保险企业为了推销保险业务,从社会上招聘、并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代表保险企业推销保险业务的营销人员为雇员,其按推销保险业务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保险企业未按前款规定使用的保险业务推销人员为非雇员,其取得的提成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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