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涉外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流字[2001]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
[2001]61号)转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全国地税接管涉外地方税收以来,各地在涉外税收征管中,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业发生了个别地区对外商贸投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现象,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按总局要求,对涉外税收政策执行及征管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内容包括:1、涉外企业适用税种、税目、税率,是否存在扩大范围征收税费情况;2、在征收管理中是否按程序执法、税务登记证是否与企业性质相符;3、涉外企业享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到位。各地要将自查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于 2002年3月10日 前上报区局。同时各地要结合我国“入世”后,涉外经济发展的趋势,进一步稳定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队伍,加强涉外税收管理队伍,加强对涉外税收政策、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稳定、高效、守法的涉外税收干部队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