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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不少地区反映,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过程中,对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和误餐费的概念理解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款的征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关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和《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中的“补贴、津贴”,目前仅有一项,即:按照国务院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给做出突出贡献的知识分子、专家的“政府特殊津贴”。除此之外的各种补贴、津贴一律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发(1994)089号通知《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所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工作人员因公在本单位所在地出差的,不发给出差伙食补助费,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返回单位(或回家)吃饭,必须在外营业性食堂就餐的不论误餐次数多少(不包括早餐),每日可发给误餐补助费”。目前,一些行业、单位按各类标准所发的,且人人都有的所谓“误餐费”不属这个范围,应如数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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