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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4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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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119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7〕347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4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4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近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党委向自治区党委报送了《关于空勤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请求对飞行员工薪收入中差旅费、高空劳动保护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相对内地经济发展较慢,生活环境和条件艰苦。目前全国飞行人员极其紧缺,高税负减少了飞行人员的实际收入,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一些飞行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调往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飞行人员的稳定直接关系到航空公司的发展以及自治区民航交通运输事业的良性发展。考虑到飞行人员的职业特殊性,为千方百计留住民航骨干,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空勤人员中的飞行员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扣除高空劳动保护费、误餐补助和过夜差旅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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