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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5]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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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418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5]1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5]1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65号《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将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股份制企业以现金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在兑付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派发红股的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也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外,个人持有其他债券所取得的利息一律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发行债券的单位在兑付利息、红利时代扣代缴。
三、单位内部集资,不论以现金还是实物支付给个人的利息、红利均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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