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13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9]13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切实把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抓住这次全国发票清理检查的契机,对发票的印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并结合目前我省开展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积极动员、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前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把发票清理检查列入税法宣传的一项重要内容,一方面要结合金华、南官涉税的典型大案,采用举案说法的形式,利用当地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深刻的教育。同时,广泛宣传搞好这次发票清理检查的目的、意义、重要性及发票管理的有关规章 制度;另一方面要采取对用票户组织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全民使用、索取发票的意识和辨罚发票真伪的能力,形成社会各界支持,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检查发票的局面。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25日结束,具体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4月1日一20日为宣传发动和用票户自查阶段,自查面要达到100%。
第二阶段,4月21日一6月10日为清理检查阶段,省、地、县抽调部分人员结合全省税收政策检查工作,深入用票户认真检查,并随时将清理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发票重大案件上报省局征管处。
第三阶段,6月11日一6月25日为整章 建制和总结上报阶段。各县、市国税局对检查出的问题一要定性准确,处理得当;二要确保国家税款及时入库;三要认真分析,找出根源,提出措施,完善制度,彻底堵塞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并将发票清理检查总结及清理检查统计表于6月27日前上报各地、市国税局,各地、市国税局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发票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本次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内容和重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执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发票清理检查一是要和日常征收管理相结合,二是要和重点稽查相结合,三是要和税收政策执法大检查相结合,四是要和责任追究制相结合,使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三)对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的检查及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的检查要认真按照发票管理"三达标、三规范"考核验收标准进行,并由各地、市国税局负责在6月10日前对所辖税务机关组织验收。
(四)关于1999年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发票准印证》的发放,待发票清理检查结束后,根据清理检查情况确定,对不符合发票印刷条 件的普通发票印刷厂要予以取消。
(五)对用票户的清理检查时限要延伸到1997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制、使用情况的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涉及发票重大案件的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
(六)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要按照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危害税收征管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或有关法规、规章 执行,采取公安、国地税联合行动,有针对性、有计划、有重点的突击检查,坚决打掉违法印制、倒卖发票的犯罪窝点。
附件1、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