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5-10 22:53 编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扶持中小企业走出困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第八条第二款“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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