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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 汕国税办发〔2017〕64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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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ffgsts/2017-06/14/content_a739bf5f26e74999a1ffc582f109da24.shtml
发文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
文件编号: 汕国税办发〔2017〕64号
文件名: 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 汕国税办发〔2017〕64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6-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东省汕头市国税局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汕国税办发〔2017〕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办发〔2017〕38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7年6月1日起经海关缴款书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任务,应通过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如遇到核查系统运行异常等特殊情况,可采取原有模式进行特别处理,并对未使用核查系统开展核查工作的情况作出文字说明存档备查。对于2017年5月31日前未完结的核查工作,应根据税务总局2013年31号公告和税总发2013年76号文件要求,按原有纸质方式进行处理。
  二、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由各级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稽查局和信息中心配合,税源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区县级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税源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核查综合岗;市、区县级信息中心设置核查系统技术维护岗。各岗位人员应按《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按规定时限完成海关缴款书审核检查工作,提高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单位应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求纳税人在进口货物时,准确填报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名称,确保与税务登记的名称一致,避免出现比对不符情况;二是辅导纳税人在在进行纳税申报前应先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下载确认《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并按海关缴款书稽核结果信息申报抵扣,避免出现进项税额逾期不予抵扣的情况。
  四、各单位在开展海关缴款书联网核查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进行反馈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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