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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结账,找虚开,得“假票”,获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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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0 1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新疆税务
标题: 为结账,找虚开,得“假票”,获真刑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Wqa75qYwwRRrgNccCCGuMg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09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8 17:15 编辑

为结账,找虚开,得“假票”,获真刑

一、税务检查带出的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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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税务稽查局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查,2018年初,包工头张某带人在甲公司施工,结算劳务费用时,因张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便通过同行李某找到乙劳务派遣公司,张某支付税金及4%的手续费后,乙公司为张某开具发票,并提供银行账户。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票后将劳务费转到乙公司账户,乙公司扣除税金及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转至张某账户。税务稽查局依法对甲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并将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在对乙公司立案侦查期间,张某和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逮捕。


二、真业务如何变“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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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未办理税务登记,以自然人身份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于结算需要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无关第三方开具发票,虽确有提供劳务的事实,但开具发票的乙劳务派遣公司未实际提供劳务,因此被税务机关认定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税务机关认定的“假”,并不单指发票本身,还包括对发票所记载的业务的真实性判断。


三、虚开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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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李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检察机关以张某、李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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