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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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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1: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585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文日期: 2019-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四、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政策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4月1日起。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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