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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2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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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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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2270002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所字[2001]2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29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2001]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到通知后,立即行动,全面清理,对税务机关制定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在  7 31 前务必清理、纠正完毕。不在执行;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此类规定,应提请政府在  7 31 前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分别填表,于85日前上报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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