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招用重点群体就业扣减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财税〔2019〕22号文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留存《就业创业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