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七、抗癌药品增值税简易计税
(一)政策内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