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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2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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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303270004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四字[1998]2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四字[1998]22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地税四字[1998]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附件:国税发[199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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