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