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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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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5633
发文单位: 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发文日期: 2019-06-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四、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营改增试点期间。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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