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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1〕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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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5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13000201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文件编号: 国办发〔1991〕40号
文件名: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1〕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1〕40号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暂行规定》实施以来,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都是经由人事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的。
为了简化审批程序,国务院决定今后对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的审批授权人事部办理,不再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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