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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3〕36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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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3/12/25/art_1053_12220.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13〕365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3〕36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3〕365号

注释: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增值税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4〕398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方便基层税务机关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业务办理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种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签署完财税库银三方协议,主管国税机关完成协议相关内容的系统软件维护;在12月31日前签订协议确有困难的纳税人,须在2014年1月15日前签订协议并完成相关维护工作,以确保营改增正式实施后纳税人税款的正常扣缴入库。协议签订流程及工作要求不变。
  (二)试点纳税人的预算级次。根据鲁财预字[2013]51号文件要求,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跨省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含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不含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责任公司),省内跨市经营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属于省级收入。其他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属于市和省直管县收入,与8月份试点纳税人预算级次相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税种核定完成后,区别下列情况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济南铁路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名单》所列46户企业,山东省邮政公司所属125户企业,以及山东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及所属115户企业,按照本条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未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
  1.此类试点纳税人填写《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同时应提供认定其他资料,税务机关审核后,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并打印《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2.试点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国地税均可);(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三、过渡优惠政策资格办理
  (一)邮政业下列项目直接办理免税备案,试点纳税人不再提供相关资料。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二)除邮政业外,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由试点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完成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备案。
  四、汇总纳税
  (一)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暂不做汇总纳税核定,待总局文件明确后,按总局要求由省局完成汇总纳税审批,各级税务机关按权限维护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资格。
  (二)除上述企业外,试点纳税人原营业税汇总缴纳的,增值税暂按原纳税方式缴纳。
  五、发票管理
  (一)票种核定
  对需要领购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发票票种核定】模块,核定其领购发票的名称、数量以及购票方式等信息。
  票种核定完毕后,通过【发票票种核定购票人】模块核定发票经办人员,通过【发票领购簿打印】模块发放发票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综合服务岗(县区大厅)】--【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对“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文书流转审批。
  1、核定资料
  主管国税机关向试点纳税人提供《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经纳税人填写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税企各一份)后,打印行政许可相关文书,告知纳税人许可最高开票限额。
  纳税人需要提交企业法人、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核定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一般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此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可不必提供合同等资料,主管国税机关于2014年元月底前进行实地核查,补办有关手续。
  (三)普通发票衔接事宜
  1、2014年1月1日起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领购手续。
  2、自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代开相关事宜。
  六、时间要求
  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营改增扩围上线工作计划,金税三期相关业务升级定于12月25日完成。上述事项,除特殊规定外,均应在12月26日办理,以保证培训、税控推行、发票发售等工作顺利推进。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2月24日

(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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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365号文件  发表于 2020-8-20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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