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49
  • Tax100会员 33145
查看: 798|回复: 0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发[2003]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9402
2020-6-24 10:4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发[2003]89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发[2003]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3-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发[2003]89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发[2003]89号
  全文有效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多孔粒状硝酸铵等产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03]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虽然是以生产复合肥为主的化肥生产企业,但该公司
  生产的多孔粒状硝酸铵主要原料是液氨、硝酸、添加剂、包裹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G21007- 90)标明其产品用途为“炸药工业”,不属于“化肥”税目注释所列举的范围。因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该公司生产的多孔粒状硝酸铵应比照一般产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