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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函[2004]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扣税收核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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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函[2004]31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函[2004]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扣税收核算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扣税收核算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31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征代扣税收核算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31号
  全文有效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2年,省局下发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收管理和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晋国税函[2002]185号)。但是各地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代征代扣税收的核算管理,确保代征代扣税款的安全完整,现就代征代扣税款的征收结报和会计核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代征代扣票款的结报缴销代征代扣单位要严格管理和使用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缴销票款。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票款结报缴销。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后,应按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要求的“双限”规定结报缴销,限期10天,限额2000元,到期不到额和到额不到期的都要及时结报缴销票款。严禁积压、挪用税款,一经发现,严格按《征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加强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要求的核算范围,严格把关,认真核算,对文件中规定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范围的税收收入坚决不予按代征代扣税款核算。代征代扣单位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代扣税款的原始凭证,定期分户、分税种核算核算《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编报《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保证核算数据的及时真实。
   三、加强对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和核算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代征代扣单位的监督检查,征收单位要经常督促和辅导代征代扣单位的票款结报缴销、代征税票的填开保管,县级局要按季组织检查,地市局要每半年抽查一次,省局将每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代征、代扣税款专项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兼顾,认真落实,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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