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朝花夕拾 于 2020-3-26 15:10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6月15日,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与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7月20日,县级新税务机构成立。机构改革后,原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相关的部分文件和公告发文主体发生变化,部分关于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需要修订、整合及统一,为确保我省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相关事项有效衔接,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目的
规范税收票证的使用与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
三、适用范围
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纳税人
四、主要内容
公告共九条。
第一条,说明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二条,说明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时限的具体规定。
第三条,说明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票证核算、结帐、报表编制的规定。
第四条,说明税收票证核算单位、税收票证用票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按时进行税收票证盘点。
第五条,说明税收完税证明的种类,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
第六条,说明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使用。
第七条,说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说明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三种方式及要求。
第九条,说明本公告执行的起始时期,以及本公告执行之日起,相关文件废止。
五、公告实施时间及业务衔接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11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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