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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九十五、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1.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三)政策执行期
1.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2.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8年6月1日起。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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