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零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