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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
一百零七、血站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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