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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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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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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703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9〕103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9〕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发文日期: 2009-0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新国税办〔2009〕10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以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由于QFII内容较多,对税收工作是一个新的概念和新内容,各地可通过互联网,学习QFII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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