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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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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14/6/4/art_1053_12249.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4〕4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4〕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6号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精神,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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