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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函[2005]53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动态数据准备中有关呆帐和欠税处理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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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函[2005]532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函[2005]53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动态数据准备中有关呆帐和欠税处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动态数据准备中有关呆帐和欠税处理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5]53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动态数据准备中有关呆帐和欠税处理事项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5]53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数据准备方案》的通知(晋国税发[2005]174号)和全省欠税核查情况,现将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中有关呆帐和欠税的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理原则
  (一)要求进入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和TRS报表统计上报数据必须完全一致,即年终上报12月份TRS报表的呆帐、欠税余额,必须和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期初设置录入的2006年年初余额完全一致。
  (二)欠税核查出的问题能通过前台在晋TAIS系统中修改的,先在晋TAIS系统中修改,再编制报表;晋TAIS系统无法修改的,做好记录,修改TRS报表。TRS报表修改要求:呆帐和欠税的期初余额不能动,通过调整本期发生额,增加或减少期末余额。
  二、处理步骤
  (一)根据核查出的问题,由税源管理、稽查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填制“呆帐欠税问题修改传递单”(见附件1),列清原因,报计征部门。
  (二)计征部门对“呆帐欠税问题修改传递单”进行逻辑审核和汇总,并作为动态数据准备和报表调整的原始依据。
  (三)填制“纳税人期初呆帐设置模板”和“期初欠税设置模板”,同时核对数据,确保TRS报表核算反映和动态数据模板的户数一致、余额相等。
  (四)根据核实后的“呆帐欠税问题修改传递单”、“纳税人期初呆帐设置模板”和“期初欠税设置模板”,修改TRS报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11月或12月的报表中调整),并写出修改说明,随报表逐级上报。
  三、各种呆帐和欠税的具体处理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局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征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手工登记归档,在TRS报表中手工调整,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不进行补录:
  1.破产、撤销企业经过法定清算后,已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
  2.欠税人被工商部门等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执照,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
  3.欠税的自然人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遗产或财产不足以支付欠税及滞纳金的,其无法追缴的欠税及滞纳金。
  (二)除第(一)条所列三种情形外,对于其他找不到法人和相关经营场所以及设施的失踪纳税人(含因多次变更法人而找不到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的呆帐和欠税,由县局税源管理部门逐户调查核实后,填制“失踪纳税人呆帐和欠税审批确认表”(见附件2),县局征管部门审核确认,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报市局征管部门逐户审核,市局分管局长批准后,作为“失踪纳税人呆帐”和“失踪纳税人欠税”,单独手工登记归档,在TRS报表中手工调整,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不进行补录。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程序确定手工登记归档的失踪纳税人呆帐和欠税,对于擅自扩大范围、未经调查核实或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清理正税后欠缴滞纳金形成的呆帐和欠税,手工登记归档,在TRS报表中减少本月数和期末余额,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时不做补录。
  (四)欠税核查增加的呆帐和欠税,在TRS报表中增加本月数和期末余额,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时补录。
  (五)市局稽查局查补各县区管户形成的呆帐和欠税,应全部移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在TRS报表中增加本月数和期末余额,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时补录。
  (六)因晋TAIS软件原因或误操作导致欠税数据错误,在晋TAIS系统中修改,无法修改的进行详细记录,在TRS报表中修改,综合征管软件动态数据准备时按修正后的数据补录。
  (七)因各种原因应转而未转的呆帐,进行详细记录,在TRS报表中调整本月欠税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增加呆帐期末余额。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欠税,全部按呆帐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补录。
  附件:
  1.呆帐欠税问题修改传递单(略)
  2.失踪纳税人呆帐和欠税审批确认表(略)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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