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6月17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近日市局在地方税、营业税工作督导中发现部分征收单位存在不严格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地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开具和使用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货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发票》(包括可抵扣的《货运发票》和不可抵扣的《货运发票》),各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并地税函[2007]54号)文件规定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税票和《货运发票》,并实行“先税后票”。不得出现在本地征管系统中开具税票,而后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开具《货运发票》的情况。不得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外开具具有货运性质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三、提供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申请代开《货运发票》,代开票税务机关在填开《货运发票》时,《货运发票》上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填能确认其单位名称的唯一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四、对不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和使用《货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市局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