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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国检检联〔1997〕353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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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4 10: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ainan.chinatax.gov.cn/lawlibrary/jckss/22890.jhtml
发文单位: 其它
文件编号: 国检检联〔1997〕353号
文件名: 其它 国检检联〔1997〕353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其它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7〕353号

为了做好新疆棉顶替进口棉加工出口产品(以下简称“出疆棉”)的工作,落实“出疆棉”的退税政策,国家经贸委等16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市〔1997〕598号)、外经贸部等5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下发第一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648号)、财政部等3个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见附件1、2、3)。为贯彻落实中央鼓励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有关精神,做好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检验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经“出疆棉”协调小组同意,出口棉产品含棉率的检验工作由商检机构承担,税务部门凭商检机构的检验结果核定退税。商检机构含棉率的检验不另行收费。
  二、外经贸部等有关单位核定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的出口企业,在出口报验时要向商检机构提供《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见附件4)。
  三、各地商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棉产品(纯棉及棉混纺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制品)的相关标准对出口棉产品的含棉率进行检验。含棉率检验是指棉产品中棉花含量的测定,并不要求确定其中新疆棉的用量。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总量,由其他部门核定。
  各地商检机构要单独建立《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原始记录单》,填写《监管证书》并交报验人,同时复印一份留存。
  四、各地商检机构要与当地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出口棉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掌握企业使用新疆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并通报当地国税机关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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