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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对方提供的应税服务,业务也在此时实际发生,但是企业付款和取得发票,均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请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可抵扣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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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5: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的时候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接受对方提供的应税服务,业务也在此时实际发生,但是企业付款和取得发票,均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请问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可抵扣凭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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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5: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因此,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接受的应税服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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